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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婚假和产假等假期调整的通知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6-04-29

直属各单位:
  根据最新修订的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国务院公布的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》,现将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(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)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(修订)》(吉农院发[2015]100号)中的有关婚假和产假等假期进行相应调整,具体如下:
  一、将第六章的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调整如下:
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,享受婚假十五天。 
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,旅行结婚的,不另给路程假。
 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产假可休一百五十八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。
 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由院卫生所或医保定点医院出据证明,给予15至30天产假;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。
  二、将第七章的第四十二条调整如下:
 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(含人工喂养)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(以下称哺乳期间),应当在每日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。
  其它条款不变。
  此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。
  特此通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人  事  处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?一六年四月十五日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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