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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农业科学院(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)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(修订)(下)
文章来源: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  发布时间:2015-09-21 发布时间:2016-04-29

第九章  职工休假

  第五十四条 执行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制度,具体实施办法如下:

  1.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
  2. 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  3.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  (1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
  (2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;

  (3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  (4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  (5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  4. 职工休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照发。

  5. 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,不串休、不补假。

  6. 享受职工休假待遇的职工,不影响享受探亲假、产假、婚丧假待遇。经批准,可以合并使用。

  7.各单位每年确定职工年休假计划并统筹安排,全院职工要按计划有序休假。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休假的由本人负责。

  职工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批后,再由所在单位在当月随考勤结果一并上报人事劳资处备案。

第十章 法定节假日

 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,全年法定节假日十一天,其中,元旦一天,春节三天,清明节一天,五一劳动节一天,端午节一天,中秋节一天,十一国庆节三天。

  第五十六条  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而坚持正常上班的,可由所在单位安排串休。

  第五十七条  双休日不能休息或加班加点的,由单位自行安排串休。

第十一章 着装和礼仪

  第五十八条  着装要求:

  1. 职工上班时间须穿着得体、整齐干净;

  2. 职工不得穿短裤及过于袒露的服饰上班,不得穿奇装异服;

  3. 上班时间着装须平整,无皱折,无破损,合体协调。不可卷衣袖、裤腿。领带须挺括、干净、系戴端正。皮鞋须保持光亮;

  4. 凡进入有特殊着装要求的化验室、实验室、生产现场等工作场所,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装,并做好安全防护;

  5. 遇有接待活动时,男性要着西服或着单色衬衫、系领带;女性应着职业套装、衬衫、裙子,不得穿超短裙。

  第五十九条  仪表、仪容、礼仪要求:

  1. 职工应保持衣冠整洁;

  2. 男职工胡须要经常刮净。女职工头发须梳理伏帖,不得蓬乱;

  3. 上班前不得饮酒、吃葱或蒜等异味食品,保持口腔卫生;

  4. 与来宾、同事谈话时,态度要和蔼,不得面带倦意;

  5. 在来宾、同事面前不得有不文雅的举止;

  6. 对待来宾、同事态度一律要自然、大方、热情、稳重、有礼;

  7. 职工都有为来宾让坐、让茶的义务;

  8. 在接待活动时,应特别注重礼仪,讲究文明礼貌,自觉维护我院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。

第十二章  行为准则和办公安全

  第六十条  行为准则要求:

  1. 工作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,不准擅离职守、聊天、聚众嬉戏或高声喧哗;

  2. 严禁工作时间打麻将、玩扑克,严禁参与赌博、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;

  3. 正确使用计算机网络,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、聊天、炒股、网上购物及进入国家禁止登录的网站;

  4. 使用电话应注意礼仪、语言简明,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,接听电话时声音要温和、礼貌,办公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;

  5. 工作时间不准接待亲友,处理私事,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;

  6. 要保持办公桌面干净、整洁,各类文件要码放整齐,不得随意摊放;

  7. 严禁在办公室内留宿来访者;

  8. 自觉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,恪尽职守,精通业务,努力钻研,高效率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;

  9. 注意保持清洁、良好的办公环境,提高工作效率,不要在公共办公区域进食、吸烟,上岗时间不得饮酒(公务需要除外);

  10.爱护公共财产,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院公有财产。不得故意改动个人或他人的申请记录和其它档案文件;

  11.严守院科研、技术成果开发等机密,维护院整体利益,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未公开的科研成果、品种及科研机密等,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;

  12.公私分明,不得利用院里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;

  13.团结协作,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,重视沟通,强调团队精神,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,关心下属;

  14.不得越权签署文件、合同,服从组织领导。

  第六十一条  办公安全要求:

  1. 要提高安全意识,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,杜绝火灾隐患;

  2. 最后离开办公室或其它工作场所,要确保窗户、电源开关关闭,确保大门锁好;

  3. 发现可疑的事件要及时报告院后勤管理处;

  4. 应将装有重要文件的文件柜和抽屉锁好;

  5. 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。

第十三章 奖励

  第六十二条  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:

  1. 在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中获重大科研成果或成绩突出,以及在管理、开发经营及其它工作中,做出显著成绩的;

  2. 在提高我院社会地位、声誉和形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;

  3. 保护公有财物,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,使国家、单位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;

  4. 在同不法分子作斗争、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、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有显著功绩的;

  5. 维护财经纪律,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;

  6. 一贯忠于职守,积极负责,廉洁奉公,舍已为人,事迹突出的;

  7. 其他应予奖励的。

 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:嘉奖、记功、记大功、授予荣誉称号,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,适当给予物质奖励。

第十四章 惩处

  第六十三条  对有下列情况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:

  1. 违反劳动纪律,消极怠工,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;

  2.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、岗位调整、指挥调度,并无理取闹的;

  3.聚众闹事、打架斗殴,严重影响科研生产秩序、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;

  4.玩忽职守,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,造成事故,使职工生命及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;

  5.工作不负责任,损坏科研仪器、设备、工具,浪费原材料、能源,造成经济损失的;

  6.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,违反财经纪律,挥霍国家和单位资财,损公肥私,使国家和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,未构成犯罪的;

  7.有贪污、盗窃、赌博、行赌受赌、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未触犯刑律的;

  8.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。

 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、开除。

  第十五章  监督管理

  第六十四条  人事劳资处负责全院各单位劳动纪律的管理,随时对各单位和全院职工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。

  第六十五条  劳动纪律管理接受院监察处的监督。

第十六章  附则

  第六十六条  本规定假期的计算方法是:病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;婚假、丧假、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。

  第六十七条  各种假期凡在一天以上的,都必须填写《职工请假审批单》,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后,按时上报人事劳资处备案。

  第六十八条 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勤的单位,不发当月工资。

  第六十九条  凡按本规定中有关条款需要处理的,由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上报人事劳资处后,再由院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。

  第七十条  本规定中涉及到按天扣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每月均按21.75天计算。

  第七十一条  院已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,以本规定为准。

  第七十二条  未尽事宜,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院研究后执行。

  第七十三条  本规定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。

  第七十四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科学院(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)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(修订)的通知》(吉农院发〔2008〕77号)、《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科学院(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)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(修订)补充规定的通知》(吉农院发〔2009〕64号)以及院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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